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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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 院的医师诊断必须在本公司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时,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按“住院医疗支付比例” 给付住院医 疗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 断必须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时,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 要的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门诊急诊年免赔额”后,按“门诊急诊支付比例” 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门诊急诊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门诊急诊保险金每次限额”,每 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每日门诊次数以一次为限。 |
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或门诊急诊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门诊急诊医疗 (可选)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患性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流产等;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等;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而住院者;合同生效前已患疾病等;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者;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所患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