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期间:保至105周岁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 |
自合同约定的首次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各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生存,将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年金”予年金受益人。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障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I.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II.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I.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II.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以一项给付为限。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已交保险费总额为: 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按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交保险费及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确定。 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总额按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