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疾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三者取较大者,第二次至第六次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间隔期180天。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且年满5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疾按合同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三者取较大者,第二次至第六次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间隔期180天。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且年满5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3、34、85种重大疾病除外);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所列第58、86、97、98、100种重大疾病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全残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华先生夫妇,今年30岁,有社保,华太太为华先生投保华夏常青树(旗舰版)保险产品计划。可获得保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