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将按少儿特定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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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少儿特定疾病确诊之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所列第19、28种少儿特定疾病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