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传家宝(2.0版)终身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除按本合同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一)至(十二)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猝死;

 

(十)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二)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发生上述第(九)至(十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但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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