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借款人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借款人定期寿险,针对借款人在保险期间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日起7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于本保单有效期内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日起7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将按本附加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保单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所附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借款人突发急性病身故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后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日起7日内因该疾病身故,可领取)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病症、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借款人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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