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日起7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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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于本保单有效期内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日起7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将按本附加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保单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所附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保什么 | 保多少 |
借款人突发急性病身故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后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日起7日内因该疾病身故,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病症、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