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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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将按身故时本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单终止。 二、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将按身故时本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单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本合同期满,将按本保单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保单终止。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 日)至65 周岁(含65 周岁)。
犹豫期
15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
已满18周岁 | 保单账户价值 x 120% |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