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 日)至75 周岁(含75 周岁)。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障期限为终身 , 自本合同生效日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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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 若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二)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若于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已 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 (一) 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 (二)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若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相比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二) 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 (三)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身故保险金
一、 若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二)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若于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已 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 (一) 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 (二)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若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相比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一) 身故时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二) 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 (三)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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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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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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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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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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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交费期满前)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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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交费期满后) |
当年度保险金额、(已交保费×105%)、保单现金价值 (按以上三项最大者领取) |
当年度保险金额: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额=基本保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额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以年复利增加。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