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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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自投保人申请生效之 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 费,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投 保人申请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初次合 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 种或多种,将按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 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投保人申请生效之 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 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投 保人申请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 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