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提供民用燃气用户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

 

一、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


一、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 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我们承担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二、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含第30 日)。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民用燃气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对于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的且受本合同保障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无论一人还是多人在被保险人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我们对其承担的上述每一项保险责任均以本合同上载明的对应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 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 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 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 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 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若您提出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对您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们可以依照续保时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们的管理制度决定。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猝死;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未经燃气公司或有权部门的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十) 非因被保险人住所内民用燃气意外事故。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合同继有效。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民用燃气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

(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需扣除)

民用燃气意外伤残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给付比例

民用燃气意外医疗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若已获其他渠道补偿,仅承担剩余医疗费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自杀、吸食毒品、猝死、违反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发行为、非因被保险人住所内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华夏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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