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已交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一、您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三年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十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二、您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五年
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十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6%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三、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05%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所得金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按合同期满时已交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 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一、您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三年: 若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 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十个保单 周年日止,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 按合同保险金额的4%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二、您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五年 若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 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十个保单周年日止,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 按合同保险金额的6%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05%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交费 年度数所得金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 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合同保险金额乘 以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所得金额的二倍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
|
|
生存金
|
交费期间3年
|
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保单生效第3年领取保险金额的12%,第4年开始每年领取保险金额4%) |
交费期间5年
|
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保单生效第3年领取保险金额的18%,第4年开始每年领取保险金额6%) |
|
疾病身故
|
已交保费×105%+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
|
|
一般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2
|
|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2
|
保险金额=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