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一、若被保险人自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四、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在经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年金将自动作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的约定为准。
五、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上述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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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一、若自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5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在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 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 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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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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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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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后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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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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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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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每两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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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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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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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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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的,按(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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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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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的,按(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