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附加铂金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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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同时合同及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