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 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投保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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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需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续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为您同意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续保并按续保时对应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将以年为单位自动延展,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已年满65 周岁,本合同将自动不再接受续保。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外,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续保的,我们将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书面通知您。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猝死;
(九)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一)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二) 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三) 投保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额外航空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x 2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100)x 9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进行高风险活动、精神疾病、未遵医嘱、流产分娩、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疾病、美容手术、视力矫正、装配义肢等、一般体检、康复治疗、医保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