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返还已交保险费的105%,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返还已交保险费的105%,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按合同期满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返还已交保险费的105%,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 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 (二)身故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三、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的,我们 按身故时合同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 四、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身故 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未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105%+累积红利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身故,领取(已交保费×105)) |
满18周岁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2 |
满18周岁非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身故,领取(已交保费×105)) |
未满18周岁全残 |
已交保费×105%+累积红利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105)) |
满18周岁意外全残 | 保险金额×2 |
满18周岁非意外全残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