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健康保险金
一、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 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一次健康保险金。
二、 若健康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夏附加长相随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 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二)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的。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 |
健康保险金 | 自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87 周岁后的 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 保单周年日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一次健康保险金。 |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
交费年期: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2 |
|
健康金
|
保险金额×6% (65至87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05%
|
已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2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身故,按已交保费的105%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