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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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烧伤,我们将根据合同所附《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 《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按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 及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需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按 9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除给 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 故特别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 ) ,我们按表中所列比例及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35周岁王小姐,投保安心宝意外保障计划,年交保费720元,则王小姐可获得的保险保障如下: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400000元
意外残疾保险金:根据残疾程度按合同约定比例及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
意外烧伤保险金:根据烧伤程度按合同约定比例及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
意外医疗保险金:假设发生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支出合理医疗费用3200元:
医疗保险金给付: (3200-100)×90%=2790元
投保年龄18周岁(含18周岁)至 60 周岁(含60 周岁) 可续保
保险期间 1年
交费方式 月交、年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猝死;
(九)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一)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二) 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三) 投保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