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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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 (一)身故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1); (二)身故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10。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小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 (一)全残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1); (二)全残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10。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35%给付满 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一、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 若在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扣 除此两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烧伤,我们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 ,按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 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 |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若乘坐电梯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 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 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身故或全残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 将按扣除此两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住院津贴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我们按实际住院日数减 3 日得到的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 |
住院前门诊津贴 | 若在住院治疗前一周内,因同一事故而接受门诊治疗且发生门诊 诊查或治疗费用者,我们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门诊日数所 得的数额给付住院前门诊津贴。 |
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 若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 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给付住院津贴外,另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的 2 倍乘以实际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的日数所得的 数额给付抢救室、ICU 病房、烧伤病房津贴。 |
急诊津贴 | 若在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急诊费用,我们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 日额给付急诊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数以 1 日为 限。 |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 | 若在住院期间使用紧急救护车,我们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 给付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数以 1 日为限。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若在持有效机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航班期间发 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身故或全残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 将按扣除此两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
25周岁王小姐,2010年投保爱心宝意外保障计划,投保方案如下:
? 爱心宝10份+附加爱心宝意外伤害500份+附加安无忧津贴10份
? 每年支付:(800元/份×10)+1000元+(40元/份×10)=9400元
? 交费期10年,合计交费94000元,保险期20年
则王小姐可获得的保险利益计算如下:
? 满期保险金(假定生存至45岁)
爱心宝主险保费的135%: 80000×135%=108000 主险获益28000元
? 意外身故保险金 :(假设已经过保单年度5年)
1、意外伤害身故金给付: 560000元
2、公共交通身故2倍给付: 1060000元
3、航空意外身故4倍给付: 2060000元
上述1、2、3项不重复给付
? 意外残疾或烧伤:根据残疾或烧伤程度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60000元
? 假设发生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了23天:
1、住院津贴: (23-3)×300元=6000元
2、住院前产生门诊2日,津贴: 300×2=600元 津贴合计:6600元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50周岁(含50周岁)
安无忧附加险:4周岁至55周岁,可续保
交费期间 10年
保险期间 20年
交费方式 月交、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