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
四倍额生存金,助力教育深造; 保重疾四十种,呵护全面健康; 投保人全豁免,保障成长无忧; 万能险账户活,增值爱与未来; 低保额高保障,拓展关爱空间。 |
(二)保险责任 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大学教育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四、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 深造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深造金。 ● 婚嫁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金。 ●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在经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将自动作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的约定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 月1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满期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期满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满期年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按以下两项之和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10%; (二) 身故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的,按身故 时合同保险金额的4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一、若全残,且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按以下两项之和 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10%; (二) 全残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全残,且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按全残 时合同保险金额的4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大学教育金 | 一、若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 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二、若在年满1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 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三、若在年满2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 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四、若在年满2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 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
婚嫁金 | 若在年满2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保险 金额的50%给付婚嫁金。 |
深造金 | 若在年满22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保险 金额的50%给付深造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满期 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生存年金 | 若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 月1 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当时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满期年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期满日的合同保险合同账户 价值给付满期年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豁免保费 | 若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 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费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 自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30岁的华先生为自己刚出生的0岁宝宝投保华夏之星少儿综合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7275.91元,其中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险(分红型)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B款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福鑫连年万能账户,保险期间30年。
险种 |
保险期间 |
基本保额 |
交费期间 |
年交保费 |
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
至30周岁 |
60000元 |
10年 |
17044.2元 |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
至30周岁 |
- |
- |
- |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 |
至30周岁 |
60000元 |
10年 |
105.6元 |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
10年 |
17149.8元 |
10年 |
126.11元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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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5.91元 |
华宝宝所获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 成长保障(生存保险金、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
— 大学教育金
18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19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0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1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 深造金
22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 婚嫁金
25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附加险生存年金:从18周岁起,每年1月1日领取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的1%作为贺岁礼金,领取后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以上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可自动作为“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费进入附加保险合同账户。
— 满期保险金:30周岁领取,120000元 (基本保额×2)+累积红利保额×2,同时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合同的满期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险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分红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金保险金和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部分领取,30周岁满期时可领取:354076元(满期保险金+满期终了红利+万能账户价值)
— 身价保障(身故/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全残保险金:18749元(主险年交保费×110%)×已交费年期+累积红利保额×4。
18周岁(含)后身故/全残保险金:240000元(基本保额×4)+累积红利保额×4。
除以上保障外,若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保险合同生效已满一年,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体恤金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单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投资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保险金及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部分领取,20周岁时身价保障为315693元,30周岁身价保障为:492093元。
● 健康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含)内,退还105.6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后,且确诊满28天后仍生存,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B款)保险金额),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 保费豁免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180日(含)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退还126.11元(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已交保费);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90天)至15周岁(含);
交费年期: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交至18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60周岁。
30岁的华先生为自己刚出生的0岁宝宝投保华夏之星少儿综合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7275.91元,其中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险(分红型)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B款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福鑫连年万能账户,保险期间3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10%+累积红利保额×4 |
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4 | |
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10%+累积红利保额×4 |
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4 | |
大学教育金 | 18周岁 | 保险金额×30% |
19周岁 | 保险金额×20% | |
20周岁 | 保险金额×20% | |
21周岁 | 保险金额×30% | |
深造金 |
保险金额×50% (22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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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金 |
保险金额×50% (25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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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保险金额×2 |
附加险--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
全残 | 保单账户价值 |
生存年金 |
保单账户价值×1% (保单生效1年后的每年1月1日,领取一次) |
满期年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附加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附加险--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180天非意外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
全残豁免保费 |
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180天非意外全残,返还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