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35%给付满期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 A 组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多种,且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 (一)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三、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 B 组重大疾病的 一种或多种,且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 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 止: (一)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第 1 种重大疾病,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 特别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30周岁王先生,投保铂金樽享健康保障计划,投保方案如下,交费期10年,合计交费76600元,保险期30年,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0万元。
则王先生可获得的保险利益计算如下:
? 满期保险金:所交保费的135% 103410元
? 身故保险金:100000元
?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不重复给付) :100000元
? 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重疾保险金不重复给付):200000元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险种名称 主 险:铂金樽享两全保险
附加险:附加铂金樽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投保年龄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90日)至 50 周岁(含 50 周岁)
交费期间 10年
保险期间 30年
交费方式 月交、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