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
(一)两全保险保障:无论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还是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身故,均会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 (二)年度红利分配:根据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您将享有年度红利分配权益。 (三)保单质押借款:本合同经过犹豫期后,经您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偿还的保单质押借款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的80%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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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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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一、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将按合同 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一般 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 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 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将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指定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
刘先生30周岁投保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保险金额112500元,一次性交费100000元,保障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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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一)投保年龄
凡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天)至70周岁的健康人士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5年。
(三)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每份1000元,至少5份。
(四)保险金额
本产品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疾病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
一般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2 |
交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