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两全理财产品,保单生效第3年起,年年领取保险金,期满返本,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固定年金,保证给付; 
双金累积,抵御通胀; 
年年分红,成果共享; 
兼顾保障,后顾无忧; 
现金权益,弹性管理。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至年满59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上述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6%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至年满79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上述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的,申请领取金额为生存保险金在申请领取日的累积金额。被保险人须一次性领取上述生存保险金累积金额。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 终止。
生存保险金 一、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一)若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 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二)若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至年满59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零时仍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投保年龄:30周岁
性别:男
保险金额:209,100元
年交保险费:100,000元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交费期间:10年
交费方式:年交
保单 年度末
已达 年龄
保险费
保证利益
假定当年红利示例
假定累积红利示例
当年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一)投保年龄
凡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55周岁(含55周岁)的健康人士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三)保险费
28天-50周岁可选择趸交、3、5、10年交;51-55周岁,可选择趸交、3、5年交。

 

(四)保险金额
本产品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华夏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谁能保
0-55周岁
多少钱

李先生30周岁投保华夏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保险金额209100元,年交保费100000元,交费10年,保障至8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已交保费

生存金 保单生效第3年

保险金额×18%

(领取一次)

保单生效第4年至59周岁

保险金额×6%

(每年领取一次)

60至79周岁

保险金额×12%

(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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