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10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两全理财产品,保单生效第二年起即可领取保险金,66周岁起年年领取保险金,身故和全残皆可提供保障,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鎏金溢彩,盛世华夏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您享有的具体合同权益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您的权益】

 

保障范围

保险利益

保险

责任

生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每满两个保单年度于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年度给付金额每满五年按第一个五年期间年度给付金额的10%递增,第一个五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为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5%。每个五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相同。

3、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的,申请领取金额以申请领取日的生存保险金累积余额为限。

祝寿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2、祝寿金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三倍;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3)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之日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三倍;

(2)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3)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保单质押借款

在犹豫期结束之后,您可以将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80%进行保单质押借款,用于一时周转,缓解燃眉之急。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退保(合同解除)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分红说明】

投资策略:分红险账户主要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和权益类投资品种,将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和不同市场相对价值判断进行动态资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投资收益。

红利来源: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死差是指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的盈余;利差是指实际投资收益率与预定投资收益率之间的盈余。

红利分配: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

红利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身 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三倍; (二)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全残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全 残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一)全残鉴定之日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三倍; (二)全残鉴定之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全残鉴定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生存保险金 一、若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生存,将每满两个保单年度于保单周年日按保险合同载明保险 金额的9%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二、自年满66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终止,若 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一次生存保 险金,年度给付金额每满五年按第一个五年期间年度给付金额的10%递增, 第一个五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为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5%。每个五 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相同。
祝寿金 一、若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按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二、祝寿金留存于按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 累积生息,并于申请时或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保险案例

30周岁,男性,投保《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保险金额3万元,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年交保险费5146.8元,交费期间20年。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末

已达年龄

当年

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身故/全残保险金

现金价值 (退保金)

假定红利示例(高)

假定红利示例(中)

假定红利示例(低)

当年

累积

当年

累积

当年

累积

当年

累积

1

31

5147

5147

0

0

0

90000

1661

31

31

20

20

9

9

2

32

5147

10294

2700

2700

0

90000

1829

163

194

95

116

28

37

3

33

5147

15440

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多少钱

常先生30周岁投保《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保险金额3万元,保险期间至100周岁,年交保险费5146.8元,交费期间2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0-6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华夏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3)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全残 (保险金额×3)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祝寿金

保险金额

(88周岁领取1次)

生存金 保单生效第1年至65周岁

保险金额×9%

(每2年领取1次)

满66周岁后

保险金额×5%

(每年领取一次,每领取满5年,每年多领取(保险金额×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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