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念】
时时拥有呵护,保障伴随终身;
提升生活品质,体现人性关爱。
【产品特点】
长期保障,终身受益;三年一返,安全放心;
红利惊喜,超值选择;投保宽泛,交费灵活。
【保险利益】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日后每满三年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时仍生存,我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以下两者之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所交保险费及生存领取总金额的差额
(三)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两者之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所交保险费及生存领取总金额的差额
(四)保单持有人参与本产品的红利分配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 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以下两项相比数额较大者给付全残 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全残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 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与应领取生存保险金之和的差额。 |
全残保险金 | 一、若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 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以下两项相比数额较大者给付全残 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 全残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 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与应领取生存保险金之和的差额。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每满3 个保单年度于保单周年日按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
0周岁男孩,投保《同喜终身寿险(分红型)》,2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
保费支出:年交保费4754.5元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 10年、20年或至被保险人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
秦先生为0周岁儿子,投保《同喜终身寿险(分红型)》,2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年交保费4754.5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应领取所有生存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
全残 |
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应领取所有生存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
生存金 |
保险金额×10% (每满3年,领取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