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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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分6组,每组给付1次为限,首次赔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较大者,第2次到第6次赔付基本保额,每两次间隔至少180日。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不分组,累计给付2次,每次给付50%基本保额,无间隔。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不分组,累计给付3次,每次给付30%基本保额,无间隔。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且年满50周岁 (不含)前,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发生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年满60周岁(含)后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以外的原因,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