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此30日称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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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此30日称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