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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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20%给付特别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从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含),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盛世: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1)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新财富: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累计所交保险费-(累计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累计生存年金领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
生存年金 | 自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生存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保险公司按申请时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时间、年金领取比例给付生存年金。给付生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按已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每个保险单年度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0%。上述累计所交保险费指合同一次性交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