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我们自身故或全残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若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豁免其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则不再接受任何变更其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或保险费交费方式的申请。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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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豁免 |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保险公司自身故或全残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若保险公司已依附加合同豁免其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则不再接受任何变更其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或保险费交费方式的申请。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或其附加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本附加合同项下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1项、第3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