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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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重疾保险金 | 确诊保单约定轻型重疾按基本保额的20%赔付保险金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确诊保单约定的重疾按基本保额赔付保险金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一次重疾确诊起180天后确诊二次重疾赔付基本保额 |
身故保险金 | 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按主险和附加险累计已交保费赔付保险金。在年满18周岁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按基本保额赔付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按基本保额赔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单满期日仍生存,按主险和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费交费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给付第一次重疾后将豁免附加险和主险保单自重疾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费 |
轻型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给付第一次轻型重疾后将豁免附加险和主险保单自轻型重疾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或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当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型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或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当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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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轻型重疾 |
基本保额×20% (保单生效90天后确诊疾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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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重大疾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导致疾病,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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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
基本保额 (确诊第一次重疾起180天后确诊二次重疾,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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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重疾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 |
全残 | 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