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团体医疗保障产品,2种保险计划可选,针对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提供住院津贴,因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提供住院津贴,提供因受伤麻醉意外导致的身故、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保险提供计划一、计划二供投保人选择。 

 保险计划一:保险责任范围为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保险计划二:保险责任范围为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计划,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患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最高给付 90 天,且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 30 天内的住院诊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对该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2.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最高给付 90 天,且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 30 天内的住院诊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对该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3.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  

 

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包括手术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手术麻醉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施行手术,因手术麻醉意外并以此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手术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施行手术,因手术麻醉意外并以此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全残,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手术麻醉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 若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患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一般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后,首次发生并在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 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包括手术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手术麻醉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施行手术,因手术麻醉意外并以此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身故,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手术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施行手术,因手术麻醉意外并以此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全残,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手术麻醉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住院;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或被袭击; 

 

5.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住院;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患有性传染疾病、鼠疫或霍乱期间; 

 

8.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以及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9.健康检查、疗养或静养;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流产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2.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以及验光配镜、购买或安装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残疾用具、心理咨询等;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4.被保险人所患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和疾病;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住院津贴 疾病导致

(实际住院天数-3) x 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导致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保险计划二特有)

(实际住院天数 - 3)x 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30天内因特定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不承担保险责任)

手术麻醉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计划二特有)

约定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自杀、醉酒、挑衅、精神错乱、未遵医嘱、患性传染疾病、捐献器官、健康检查、先天性疾病、流产分娩、矫形整容手术、残疾用具装配、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进行高风险活动、患艾滋病、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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