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18周岁至65周岁。对于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须以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或批注上注明的内容为准。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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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