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大学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及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110%、120%和1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无息累积所交保费扣除已领取的大学教育保险金;
(2)身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大学教育金 | 若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及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110%、120%和1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无息累积所交保费扣除已领取的大学教育保险金; (2)身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大学教育金 | 18周岁 |
约定保额 x 100% |
19周岁 |
约定保额 x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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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岁 | 约定保额 x 120% | |
21周岁 | 约定保额 x 130% | |
身故 |
(已交保费 - 已领取保险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主险合同各项责任免除、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