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所交保险费;
(2)身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所交保险费; (2)身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账户价值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主险保单的各项责任免除、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