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按其每次事故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进行治疗,前次就诊与后次就诊的间隔不超过 90 天的,视为同一次事故治疗。
本附加合同共提供三个计划,计划一的免赔额为人民币 100 元、计划二的免赔额为人民币 200 元、计划三的免赔额为人民币 300 元,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所载明。
被保险人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另特别规定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杂费及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按其每次事故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进行治疗,前次就诊与后次就诊的间隔不超过 90 天的,视为同一次事故治疗。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约定免赔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醉酒、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进行高风险活动、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