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重疾保障 两次赔付
满期贺寿 安享晚年
豁免保费 后顾无忧
两全分红 年年得利
本保障计划是由“华泰人寿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和 “华泰人寿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构成的产品组合。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公司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后生存且本公司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保险金额÷1000×满期保险金给付表对应金额
3.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后(此180天称为第一次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本公司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作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4.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本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此后各期保险费。
5.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180天(含)(此180天称为第二次等待期)后,生存且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公司将按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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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满期保险金给付表对应金额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作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此后各期保险费。 |
年交保费: 3740元(其中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386元+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1354元)
身故保险金:100000元+红利
或 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 100000元+红利,第二次100000元
或 80岁满期保险金:74800元+红利
红利演示示例
年龄 保单年度 当年度红利 累计红利
低档 中档 高档 低档 中档 高档
35 5 97 156 215 314 469 627
45 15 358 587 817 3052 4925 6803
55 25 571 938 1305 9749 15910 22073
65 35 712 1155 1599 20474 33421 46378
75 45 863 1370 1878 36575 59471 82376
80 50 943 1466 1989 47226 76519 105823
投保年龄:
保至60周岁: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保至70周岁: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至80周岁:0周岁(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交费期间:10年、15年、20年、3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王先生30岁购买了10万保额的“福佑双鑫保障计划” 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约3740元,保障至8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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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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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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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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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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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00×满期金给付表对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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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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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基本保额 |
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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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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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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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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