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被保险人接受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3)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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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无论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积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