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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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选择合同可选部分责任,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您未选择可选部分责任,则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2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2)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 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 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责任的,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
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您选择可选部分责任,则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项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其余五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其余四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您选择可选部分责任,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1)重大疾病;(2)少儿特定疾病。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保险公司继续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您选择合同可选部分责任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可选部分列明的保险责任。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