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1)重大疾病;(2)中症疾病;(3)轻症疾病;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您续保本保险时,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部分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以下责任为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您可选择单独投保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也可选择同时投保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责任的,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1)重大疾病;(2)中症疾病;(3)轻症疾病;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您续保本保险时,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责任的,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