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身故;
(2)疾病终末期阶段;
(3)重大疾病;
(4)中症疾病;
(5)轻症疾病。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表》。每一被保险人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被保险人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被保险人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被保险人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同一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可选部分
(一)豁免被保险人自身保险费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该保险人对应的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
对于每一被保险人,若我们已经豁免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则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二)豁免其他被保险人保险费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身故,或初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任何一项中症疾病、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该保险人身故日后、疾病终末期确诊日后或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其他被保险人(若有)对应的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以及指定的其他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对于每一被保险人,若我们已经豁免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则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对于其他附加合同,若我们已经豁免该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则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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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身故; (2)疾病终末期阶段; (3)重大疾病; (4)中症疾病; (5)轻症疾病。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表》。每一被保险人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被保险人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每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被保险人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每一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被保险人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每一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同一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
豁免被保险人自身保险费 | 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任何一种中症疾病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合同该保险人对应的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 对于每一被保险人,若保险公司已经豁免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则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
豁免其他被保险人保险费 | 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身故,或初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任何一项中症疾病、任何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该保险人身故日后、疾病终末期确诊日后或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合同其他被保险人(若有)对应的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以及指定的其他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对于每一被保险人,若保险公司已经豁免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则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对于其他附加合同,若保险公司已经豁免该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则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豁免其他被保险人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豁免被保险人自身保险费”、“豁免其他被保险人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身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若有)身故,或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20-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