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特色:
出生满28天至70 周岁均可投,提供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等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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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一定伤残,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横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70 周岁
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 年
交费方式:趸交
横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