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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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含)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返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