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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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您年交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