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1 首次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本合同生效满2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1.2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本合同生效满2年后,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6.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中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义,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五)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我们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可选责任
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若其自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下列情形:
(1)与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1 首次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合同生效满2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1.2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合同生效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中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合同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义,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
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若其自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下列情形: (1)与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