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时间:15年、20年、30年及40年
缴费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年金领取:年领、半年领、季领和月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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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身故,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1)保险期间为15年,自合同年金首次领取日(含)起至第14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按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对应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2)保险期间为20年,自合同年金首次领取日(含)起至第19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按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对应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3)保险期间为30年,自合同年金首次领取日(含)起至第29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按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对应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4)保险期间为40年,自合同年金首次领取日(含)起至第39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按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对应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