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免责条款: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等。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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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该金额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