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七、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八、经我们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
九、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有效;
十、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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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该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基本保险金额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