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相伴余年养老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年龄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养老年金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按约定可领取养老金,还有全残关爱金保障。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保险公司已累计给付的养老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当被保险人累计领取的养老年金超过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时,身故保险金为零。

养老年金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的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对应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全残关爱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全残且被保险人自全残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全残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关爱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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