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3.3合同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5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等条款中加粗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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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假日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假日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假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假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