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呼吸系统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呼吸系统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呼吸系统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呼吸系统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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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初次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呼吸系统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合同定义的呼吸系统疾病,无等待期。 |
呼吸系统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呼吸系统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呼吸系统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呼吸系统疾病,附加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呼吸系统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呼吸系统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