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2.4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4.5合同效力中止”、“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3年龄错误”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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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在主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至主合同终止时止,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养老年金,但如果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已超过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则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养老年金。保险公司给付养老年金后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由您在投保主合同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您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时间作为主合同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但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 1.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3.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至 105周岁